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8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銀在 、 楊美桂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125元,應繳裁判費12,55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