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9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男38歲
巷一0弄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民國94年1月3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2月2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