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鍾兆隆 代理人 古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玉芬┌──────────────────────────────────────────────────┐│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光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X0三││1│11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