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18號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