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四八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