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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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八號G
具保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具保人除出具保證書外,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定其住居於彰化縣○○鄉○○街○○○號。茲因被告甲○○逃匿,有退回傳票及拘票在卷可稽,自應將其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董武全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