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九一號
上訴人 吳美玉 (即海龍企業社)住台中市○○路○段○○○號之三三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請補漏油十四萬公升之證據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王明宏~B3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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