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K
原告辛○○法定代理人黃慶輝訴訟代理人楊清安律師
蔡進欽律師蔡弘琳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蘇顯騰律師被告百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
庚○○○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己○○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八六號公共危險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戊○○、庚○○○、己○○因涉有公共危險等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本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以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判決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張世展~B3法官吳上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