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49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林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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