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0日、96年3月19日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9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3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刑事更正裁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資料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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