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振國指定辯護人張貴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振國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振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罪嫌重大,又所犯販賣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罪嫌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規避重罪逃亡之虞,有羈押之理由,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與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乃於民國110年4月9日依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自110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0年9月8日屆滿,由受命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後認本案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10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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