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被害人所言僅其中有幾項屬實,焉能僅因其害怕而當做理由。上訴人所為皆係得被害人同意、允許,認為「可以」才做,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罪刑太重,可否減輕為有期徒刑十年等情為其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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