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建旺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2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下稱前鎮分局)109年5月1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971278000號函所附前鎮分局瑞隆所派出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前鎮分局家暴相對人約制告誡單各1份」為證據,並補充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甲○○故不否認於犯罪事實時地有徒手毆打被害人丙○○等情,然就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範圍有所爭執,辯稱:除了左眼眶紅腫外,不是我打的云云。然查:被告已坦承有徒手毆打被害人之事實,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且被告亦於警詢中自承:因為當時有口角,被害人出言刺激我,所以我才會打她…我有受傷,左手手掌及左手手腕處撕裂傷等語(參警卷第5頁),再觀被害人之受傷部分,均大多集中於手部,有杏和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參,足見被告與被害人顯因口角而有激烈肢體拉扯動作,且被害人之手部部位受傷應為被告徒手傷害所致,是以被告所辯,均難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配偶關係,本應相互尊重,且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仍漠視該保護令,僅因發生口角,即徒手毆打被害人,而對被害人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461號被告甲○○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丙○○為配偶,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1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以107年度家護字第945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甲○○不得對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有效期間為2年。甲○○明知上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上揭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08年12月1日
1時許,在其與丙○○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住處內,徒手毆打丙○○,致丙○○受有左眼眶紅腫4x3公分、右上臂擦傷1x1公分、右手肘擦傷2x1公分、右前臂擦傷1x1公分、左手肘擦傷2x1公分、左手背擦傷0.3x0.2公分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對丙○○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上揭保護令。嗣經丙○○自行就醫驗傷後,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所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家庭暴力通報表、杏和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高雄少家法院107年度家護字第94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各1份,以及被害人丙○○受傷之照片3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檢察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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