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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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劉益維 被告 曾茂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238.46平方公尺)交還於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9,228元(計算式:238.46㎡×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429,228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