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24號
113年度訴字第2140號原告 林琇玲 被告 王國任
柯書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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