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8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分期給付乙○○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分期給付時間、金額如附表所示)。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部分,均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除增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苗栗縣後龍鎮調解委員會95年民調字第137號調解書外,餘均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證據部分所載(如附件)。
三、量刑理由: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同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無駕駛執照,並因酒後駕車因而致人死亡,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爰審酌被告本件過失程度,不知謹慎、酒後駕車,罔顧交通安全,對道路用路人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惟參酌其犯罪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乙○○達成民事和解,被告顯具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及檢察官各具體求刑有期徒刑3月、10月以上、緩刑3年等一切情狀,各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係民國95年8月27日、28日,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減刑
2分之1,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規定,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第10條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本案被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且經本院斟酌被害人家屬權益之保障,並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向被害人家屬支付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據雙方合意條件(參見本院96年7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及卷附前開調解書,依同條第2項第3款,併予宣告令被告應自96年8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分期向被害人家屬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損害賠償(最後一期給付1萬2000元),共計45萬2000元,如有1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復此部分,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及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3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7條第2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期數│給付時間│金額│備考│├───┼──────┼─────┼────┤│第1期│96年8月10日│2萬元││├───┼──────┼─────┼────┤│第2期│96年9月10日│2萬元││├───┼──────┼─────┼────┤│第3期│96年10月10日│2萬元││├───┼──────┼─────┼────┤│第4期│96年11月10日│2萬元││├───┼──────┼─────┼────┤│第5期│96年12月10日│2萬元││├───┼──────┼─────┼────┤│第6期│97年1月10日│2萬元││├───┼──────┼─────┼────┤│第7期│97年2月10日│2萬元││├───┼──────┼─────┼────┤│第8期│97年3月10日│2萬元││├───┼──────┼─────┼────┤│第9期│97年4月10日│2萬元││├───┼──────┼─────┼────┤│第10期│97年5月10日│2萬元││├───┼──────┼─────┼────┤│第11期│97年6月10日│2萬元││├───┼──────┼─────┼────┤│第12期│97年7月10日│2萬元││├───┼──────┼─────┼────┤│第13期│97年8月10日│2萬元││├───┼──────┼─────┼────┤│第14期│97年9月10日│2萬元││├───┼──────┼─────┼────┤│第15期│97年10月10日│2萬元││├───┼──────┼─────┼────┤│第16期│97年11月10日│2萬元││├───┼──────┼─────┼────┤│第17期│97年12月10日│2萬元││├───┼──────┼─────┼────┤│第18期│98年1月10日│2萬元││├───┼──────┼─────┼────┤│第19期│98年2月10日│2萬元││├───┼──────┼─────┼────┤│第20期│98年3月10日│2萬元││├───┼──────┼─────┼────┤│第21期│98年4月10日│2萬元││├───┼──────┼─────┼────┤│第22期│98年5月10日│2萬元││├───┼──────┼─────┼────┤│第23期│98年6月10日│1萬2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