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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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97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高皓 凡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2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 高皓凡 (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4罪,經本院及原裁定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8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就實體面而言,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從形式上觀察,固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之外部界線,從抗告人就其所犯之各罪刑觀之,抗告人犯罪時之目的、動機及手段幾乎相同,犯罪時間緊湊、密接,雖94年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抗告人已無法適用該法,惟就社會通念應可視為一種連續行為,且抗告人之犯行經檢察官起訴,始分別審判,此對抗告人之權益難謂並無影響,原裁定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之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顯有不利抗告人之虞,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經刪除後,原則上回歸數罪併罰之處罰,以維護刑罰之公正性。法院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之外部界限外,尚應援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定,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定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
實施新法以來,各法院對犯罪所判之例,例如被告5次販賣毒品,分別判15年,定應執行刑為18年6月至19年、強盜案6件,分別判5年6月,定應執行刑為6年半左右,另參照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罪各有期徒刑1年10月,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案例所定之應執行刑均有依所涉案時間態樣綜合判斷,為此提出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賜予抗告人較有利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藥事法(1罪)、販賣第三級毒品(23罪),
經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4至24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3年10月22日)前所犯。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本件考量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44號、第598號、第7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14至2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5年8月,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2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33年8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5年10月(4月、4年、1年6月),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
㈡又就裁判確定前所犯符合併合處罰規定之數罪,法院應就其
分別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其自由裁量乃受前揭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至抗告人所指上開其他案例,與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態樣及應審酌之法秩序理念規範,並不相同,自不得任意比附援引。抗告人以他案定應執行刑減去宣告刑之比例甚多,主張本件原審定應執行刑有過重之不當,難認可採。
五、綜上,原裁定就其定應執行刑之理由,業於理由欄說明如上,且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抗告意旨指摘:抗告人犯罪時之目的、動機及手段幾乎相同,犯罪時間緊湊、密接,雖94年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抗告人已無法適用該法,惟就社會通念應可視為一種連續行為,且抗告人之犯行經檢察官起訴,始分別審判,此對抗告人之權益難謂並無影響,原裁定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之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顯有不利抗告人之虞,因而提起抗告等語,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皓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2年5月14日│102年3月24日│102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83、2337│偵字第2283、2337│偵字第2283、2337│││、2656、2694、32│、2656、2694、32│、2656、2694、32│││36號│36號│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第1027號│第10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4日│103年6月24日│103年6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第3651號│第36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500號│執字第3499號│執字第3499號│││├────────┴────────┤│││編號2至1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29日│102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83、2337│偵字第2283、2337│偵字第2283、2337│││、2656、2694、32│、2656、2694、32│、2656、2694、32│││36號│36號│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第1027號│第10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4日│103年6月24日│103年6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第3651號│第36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499號│執字第3499號│執字第3499號││├────────┴────────┴────────┤││編號2至1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8日│102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83、2337│偵字第2283、2337│偵字第2283、2337│││、2656、2694、32│、2656、2694、32│、2656、2694、32│││36號│36號│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第1027號│第10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4日│103年6月24日│103年6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第3651號│第36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499號│執字第3499號│執字第3499號││├────────┴────────┴────────┤││編號2至1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2年5月19日│102年5月19日│102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83、2337│偵字第2283、2337│偵字第2283、2337│││、2656、2694、32│、2656、2694、32│、2656、2694、32│││36號│36號│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第1027號│第10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4日│103年6月24日│103年6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台上字│103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第3651號│第36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499號│執字第3499號│執字第3499號││├────────┴────────┴────────┤││編號2至1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4日│102年5月19日│102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83、2337│偵字第3266號│偵字第3266號│││、2656、2694、32│││││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1027號│第351號│第3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4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3651號│第351號│第3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2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499號│執字第780號│執字第780號││├────────┼────────┴────────┤││編號2至13所示之│編號14至2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罪,曾定應執行有│徒刑1年6月│││期徒刑4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9日│102年4月4日│102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266號│偵字第3266號│偵字第3266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351號│第351號│第3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351號│第351號│第3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80號│執字第780號│執字第780號││├────────┴────────┴────────┤││編號14至2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6日│102年5月5日│102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266號│偵字第3266號│偵字第3266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351號│第351號│第3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351號│第351號│第3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80號│執字第780號│執字第780號││├────────┴────────┴────────┤││編號14至2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2日│102年5月16日│102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266號│偵字第3266號│偵字第3266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351號│第351號│第3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351號│第351號│第3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80號│執字第780號│執字第780號││├────────┴────────┴────────┤││編號14至2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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