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彭會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