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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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8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黎瑞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陳吉江玉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鍾陳吉、江玉森、債務人 鍾宇鴻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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