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五號
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
術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羅凱正 律師被上訴人右昇工程有限公司
號1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史乃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上訴第三審後之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變更為甲○○,茲據其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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