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89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佳茹 選任辯護人 張麗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茹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佳茹(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7年5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應自107年8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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