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李采蓉 被告 張金都
林育德 張志偉 陳昶憶 林彥宏 陳建富 劉君念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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