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9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795號債權人 彭金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禮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