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63,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