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黃雅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已可達確保審理即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故命被告具保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高如宜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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