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26日下午4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蔡雅竹  到
調解委員  宋烱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宋烱烟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元整。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各給付壹萬元、
  餘額壹萬伍仟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前給付,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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