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26日下午4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蔡雅竹 到
調解委員 宋烱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宋烱烟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元整。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各給付壹萬元、
餘額壹萬伍仟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前給付,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