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6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26日上午9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原告   甲○○○到
被告   乙○○ 到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林武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直接匯入安
  泰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按月於
  每月二十一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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