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3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於依法執行職務時,向
被告所取行照及駕照時,被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條、第
55條、第47條、第41條、第42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第
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