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丙○○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5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6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交易
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固
主張已於原告就債務清償協議,也陸續清償借款云云,惟對
於被告主張積欠之事實及數額並不為爭執,是其所辯並不足
採,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