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小字第415號

原告 歐芸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佳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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