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中正 原名 蔡國華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
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一、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就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沙簡字第二○四號)聲請
訴訟救助乙案,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二日以九十六年度
沙救字第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本院未察,復於九十
七年三月十日就上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重複裁定(九十七年
度沙救字第一號),自與法不合,該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