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台灣媒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光華生活顧問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台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意向書、原告聲
請移轉管轄狀在卷可按。揆珠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