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小字第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 馬小字 第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字第1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貳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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