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00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 曾寶英 之繼承人)、乙○○(即曾寶英之繼承人)、丙○○(即曾寶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即曾寶英之繼承人)、乙○○(即曾寶英之繼承人)、丙○○(即曾寶英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3,092元,應繳裁
判費38,0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52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