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29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49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