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31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
魏憶龍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 律師
蔡育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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