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並均經減刑所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預備強盜、竊盜、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均經減刑所得之刑)。經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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