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879號原告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昌正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丁○○兼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乙○○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