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五七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錦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