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一八號
原告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上下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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