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富仁右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富仁右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