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自第二五二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萬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五日下午一時許與訴外人 李克崑 在台北市○○街○○○號四樓即觀音講堂大廳吵架,被告乙○○當時恐嚇原告與李克崑等人要把觀音講堂「翻桌」(以台語發音),接著被告又公然辱罵原告是「牛鬼蛇神」,又拿起原告之黑色手提袋用力往地下丟二次,並將原告之磁杯往地下用力摔的粉碎,故依據損害賠償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恐嚇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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