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邱衣雪 被告 江偉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1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民國106年10月14日15時41分許,假冒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佯稱會計人員疏失導致消費重覆,需配合取消訂單,復假冒彰化銀行客服人員之男子致電需依指示操作,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6分許轉帳2萬9985元至被告帳戶,後經覺遭騙,趕緊報警處理。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另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刑事訴訟於原審簡易判決後,經被告提起上訴,惟被告已於107年6月21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上訴,有聲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故刑事訴訟程序業因被告撤回上訴失其存在。原告雖於被告撤回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刑事訴訟程序既因被告撤回上訴而不復存在,則原告所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無從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月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