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0號

聲請人 潘順

相對人 潘順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潘順趁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人潘順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於屏東縣○○鄉○○路00號)於中華民國87年8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潘順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 潘順達 之胞兄即失蹤人潘順趁(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於屏東縣○○鄉○○路00號)於民國(下同)80年8月10日離家出走,此後毫無音訊,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3年,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設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甚明。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問:依照聲請狀是寫80年10月16日離家出走,為何106年11月28日才去報案?)之前108年伊在屏東竹田派出所就有報案,萬丹戶政事務所一直通知伊,伊不知道怎麼處理。(問:80年8月10日離家出走情況?)伊不知道,伊那年回來掃墓的時候伊就找不到相對人。(問:相對人當時跟誰住?)他一個人住。(問:80年8月10日是你回來掃墓找不到人的時候嗎?)不是,80年的清明節回去就找不到了。(問:80年8月10日確認沒有人你才去報案?)對。108年是萬丹戶政事務所一直寄通知來。0○○○○○○○○○106年列為失蹤人口,為何說108年你早就去報了?)80年那時候,伊是去警察局備案說相對人失蹤了。(問:你們有幾個兄弟姊妹?)5個。(問:沒有人跟他有聯絡?)沒有。(問:所以相對人在80年失蹤這件事,你們兄弟姊妹都知道這件事?)都知道,也請示神明,神明說他走了。(問:根據報案資料有寫發生地是在高雄市路竹區?)因為他時常去那邊走動,去那邊玩。(問:為何會寫在那失蹤?)因為大部分他都在那裡。(問:所以在路竹區失蹤是你想的?)是,伊也不知道相對人怎麼失蹤的,但伊就是在竹田家裡找不到。」等語在卷,並提出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戶籍謄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萬丹戶政事務所113年9月11日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是否受勒戒或羈押等入監紀錄、入出境、申請健保卡及就醫紀錄、是否尋獲,結果顯示失蹤人並無入監服刑或受羈押,未曾入出境我國,於健保開辦後無申請健保卡及就醫之紀錄,自申報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0月11日健保高字第1139638817號函暨所附門診就醫及住院就醫健保申報紀錄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10月18日中警分防字第1130092764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考(見卷第19-23頁、第45-49頁、第57-59頁),再經本院查詢失蹤人之訴訟繫屬記錄,亦查無所獲等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見卷第25-35頁),堪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潘順趁已於80年8月10日之後失蹤之情節為真;再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公告公示催告裁定要旨,迄今催告期間屆滿,仍無其生死音訊,並據聲請人陳述在卷,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潘順趁於80年8月1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經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既於80年8月10日失蹤,計至87年8月10日止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潘順趁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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