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84號
上訴人
被告夢幻島寧靜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小蘭
送達代收人 林欣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呂俊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俊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014元(計算式:329,914+191,100=521,0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