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選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啟芳選任辯護人賴宇宸律師被告簡美玲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陳志賓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姓名「郭欣怡」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禹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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