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29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貳、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493之3號3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錯誤,爰依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