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122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信林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偕同證人丁○○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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