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姚念慈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