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姚念慈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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