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9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北小字第97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事故發生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同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得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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